自浙江温州金融风潮爆发以来,虚假诉讼案件呈多发态势,不仅案件数量大幅增加,种类也复杂多样:虚构巨额借款、捏造各类合同、伪造证据材料、串通贿买假证人……当事人运用各种手段,利用虚构的法律关系,利用司法资源达到转移资产、侵占他人财产、逃废债务、逃避法院执行等目的。
记者近日从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2012年,该院民行科办理涉虚假诉讼民事案件12件,涉案标的约2400万元;2013年,该院民行科办理涉虚假诉讼民事案件23件,涉案标的约1.2亿元。从案件样本分析,虚假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之间多存在亲属、朋友、同事等特殊关系;虚假诉讼案件具有隐蔽性强、形式多样、线索发现难、调查取证难等特点,给司法机关防范、发现、查处、惩治带来诸多困难。
依托公司自己告自己
虚构巨额欠款单,伪造租赁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贿买他人作伪证……拥有多家公司的老总通过“制作”虚假诉讼,轻松为自己赢得400余万元经济利益。目前,因涉嫌妨害作证罪,毛存新被鹿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毛存新,湖北人,于2002年12月26日起担任温州市新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其哥哥毛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从2006年3月28日起,毛存新担任温州市毛实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股东,并于一年后转为实际控制人,其子毛某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毛实公司和新美公司成立后,实际经营者和管理者均为毛存新。
2005年,毛存新找到王某,与其签订参股协议书,约定毛存新将新美公司49%的股权转让给王某,王某不需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只管分红。随后王某将165万元投资款汇给毛存新。2007年6月,新美公司出现资金紧张情况,王某发现财务人员和毛存新手中各有一套公司财务公章。毛存新经常不经过财务就将公司账户资金抽走挪为他用。合作出现矛盾后,毛存新拒绝王某的退股要求。王某为拿回自己的投资款,将毛存新告上法庭。
2008年4月,在王某与毛存新解决股权纠纷期间,毛存新指使毛某和毛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伪造有关新美公司欠毛实公司货款人民币395.163万元的《长期合作合同书》、《欠款单》等证据,又安排毛某某代表毛实公司于同年4月10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新美公司支付货款395.163万元及利息。法院立案后,毛存新又指使毛某代表新美公司与毛实公司调解,获得法院的调解书。毛存新手握法院调解书这块盾牌,导致王某无法顺利从新美公司拿回自己的投资款,更未能如约得到分红。
戴某,系温州某文具用品公司老总。2007年10月,毛存新找到戴某,与其签订参股协议书,协议约定毛存新将毛实公司40%的股权转让给戴某。戴某如约将60余万元投资款汇给毛存新。
2011年9月,毛存新与毛某某签订了伪造的有关毛实公司向毛存新租用市区某大厦2402室的《房屋租赁协议书》后,于同年9月6日向鹿城区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毛实公司向自己支付租金及滞纳金共计16.7万余元。法院立案后,父子二人于同年11月4日到庭做虚假陈述,达成调解协议并获得法院调解书。
父告子追偿房租,并轻易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引起鹿城区检察院民行科的注意。民行科干警审查案卷后,前往租赁协议中所涉及大厦走访了解后得知,毛实公司并未租用该房屋办公。原来,毛存新虚构租赁合同,是为了将毛实公司的资金据为己有,从而使戴某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失。
虚构合同下属告老板
为将公司的注册资本“合法”取出供个人使用,与下属合谋虚构买卖玉石合同纠纷,通过法院达成民事调解书,将其注册资金4270余万元从公司转到自己手中。2012年9月,杨方云因抽逃出资罪被鹿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00万元。今年11月11日,林春华因帮助伪造证据罪被该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杨方云,温州人,于2009年12月31日与江苏省扬州市某公司合资成立扬州中扬担保有限公司,杨方云作为外方股东出资5000万港币(折合人民币440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6.8%。
公司登记成立后,为将5000万港币从公司取出,杨方云想到一个“万全之策”。2010年6月,杨方云回到温州,找到在其服饰公司担任商务部经理的林春华,两人虚构了一份买卖玉石合同,其中写明杨方云从林春华处购买了总价4250万元的4块玉石。随后两人又签了一份担保合同,以中扬公司名义为买卖玉石合同的履行提供担保。同时,杨方云还伪造了一份收条,写明其已收到林春华的4件玉石收藏品。
2010年8月,准备好一系列伪证后,林春华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扬公司,要求中扬公司为杨方云拒绝履行买卖玉石货款合同提供担保。法院受理后,双方当事人主动达成调解,取得(2010)浙温商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约定由中扬公司于2010年11月16日前向林春华一次性支付货款4250万元及利息60万元。随后,杨方云从林春华手里顺利拿到这笔钱。
自认为万无一失的杨方云没想到的是,一年半后,他还是露出马脚,落入法网。2011年12月,叶某向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分局报案,称杨方云欠其1500万元拒不返还,并私下转移财产,携款潜逃。公安局在立案侦办叶某被诈骗案的过程中,意外发现杨方云经营的中扬公司存在抽逃出资嫌疑。随后,公安机关以涉嫌抽逃出资对杨方云立案侦查。
鹿城区检察院公诉科在办理杨方云抽逃出资一案中认为,在买卖玉石合同纠纷中,杨方云与林春华之间的民事诉讼、民事调解过程涉及虚假诉讼,而林春华并未被追究相关刑事责任。随后,经办人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民行科查处。
2013年6月3日,温州市检察院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温州市中院对第19号调解书予以撤销并驳回林春华的起诉。2013年11月7日,温州市中院再审后撤销了第19号调解书并驳回林春华的起诉。同年11月11日,经鹿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林春华因帮助伪造证据罪被鹿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制造假借条姐姐告妹妹
因欠债不还,被多名债权人告上法庭,面临法院的强制执行时,为减少强制执行时其他债权人的受偿债权分配比例,妹妹与姐姐合谋虚构多份借条,并由姐姐将妹妹告上法庭,骗取法院的民事调解书。
2013年6月3日,鹿城区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陈家姐妹恶意串通虚构借贷关系、提供虚假证据的犯罪线索后,将其移送公安侦查。11月22日,鹿城区检察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陈海燕、陈海娅、陈海晓3人的刑事责任。鉴于3人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检察机关依法对3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2010年6月,徐某因陈海晓及其前夫王某欠钱不还,将二人诉至鹿城区法院,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据徐某的申请依法查封了陈海晓名下的一套房屋。2010年9月1日,法院判决陈海晓及王某共同偿付徐某借款46万元及利息等。
判决生效后,陈海晓和王某没有如期偿还借款,徐某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1年4月裁定拍卖陈海晓的房屋。收到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后,姐姐陈海娅、陈海燕和妹妹陈海晓商量后,决定虚构假借条,通过“打官司”从陈海晓被拍卖的房产中分一杯羹,稀释其他债权人受偿份额。通过姐姐告妹妹、母亲告女儿,陈家姐妹取得了两份法院的民事调解书。
2012年年底,徐某以陈家姐妹之间的民事调解书存在虚假诉讼嫌疑,故意逃避债务执行为由,向鹿城区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检察院查证后发现,两宗民事调解均涉嫌虚假诉讼。
2013年10月25日,针对这两份民事调解书,鹿城检察院以原审调解书认定的借贷事实缺乏证据,损害他人利益等为由,向鹿城区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制图/李晓军
说“法”
虚假诉讼手段多元化亟需重视
温州局部金融风潮爆发以来,大部分虚假诉讼是在民间借贷纠纷中附随产生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逃废债务、逃避法院执行。但随着虚假诉讼案件种类和数量的增加,检察官发现,隐藏在虚假诉讼背后的真相越来越多元,从简单的逃废债务、逃避法院执行,逐渐演变成不法分子“淘金”的手段,比如通过虚假诉讼将公司资金据为己有,变相套取合伙人资产;借助虚假诉讼将抽逃出资行为“合法化”;制造虚假诉讼节省汇费、稀释债务等。
检察官认为,打击各类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不仅需要提高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的初查水平和质量,也需要加强联合打击力度,建立打击防范虚假诉讼联动机制。 王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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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再婚10年的夫妻,在房产拆迁之际闹离婚。两人离婚诉讼期间,丈夫彭某将自家院落以继承权纠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并拿到了将所有家产归儿女继承的民事调解书,而妻子杨女士则以不知情为由,认为对方侵权,故将彭某及其3个儿女告上朝阳区法院,要求撤销该司法调解书。2013年年底,朝阳区法院就此案作出宣判,判决撤销了该份民事调解书。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