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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涉生态环境保护案件逐年递增

2014-01-13 02:42:49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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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霍仕明 本报见习记者韩宇

  2010年至2013年6月,全市两级法院审理各类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共计1037件。其中,刑事案件435件,占总案件数的41.95%;民事案件316件,占总案件数的30.47%;行政案件89件,占总案件数的8.58%;非诉执行案件197件,占总案件数的19%。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案件总体态势是逐年递增???这是3年多来,涉及辽宁省抚顺市生态环境保护案件的一组数据。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保护案件专题调研组成员、研究室主任董有生近日向《法制日报》记者披露,导致此类案件逐年递增的原因有四方面:涉及生态环境民事侵权案件难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生态环境的修复补偿机制不健全、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中个别行政机关不理解、不接受司法监督以及群众生态环保意识不高追求利益。

  案件多涉及林地矿产水资源

  2013年,家住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木奇镇下湾子村的村民李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砍伐其个人所有位于新宾满族自治县上夹河镇吕家村小岭沟的天然杂树44株卖钱牟利。2013年5月,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李某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

  董有生向记者介绍,抚顺市所辖三县全部位于山区,由于林木价格不断上涨,2010年至2012年,盗伐林木、滥伐林木、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等涉林犯罪案件呈逐年递增趋势。2010年抚顺全市法院受理涉林犯罪案件94件,2011年受理116件,2012年受理139件。

  除刑事犯罪外,涉及生态环境民事纠纷也呈逐年递增趋势。抚顺全市法院2010年受理此类纠纷53件,2011年受理94件,2012年受理101件,2013年前6个月受理38件,主要是涉及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权属合同纠纷。

  2010年初,抚顺莱河矿业有限公司因矿业权纠纷将小莱河村民委员会、抚顺清原矿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由于涉诉标的金额巨大,很容易引起矿产资源遭受破坏、职工上访等诸多问题,清原县人民法院经过20多次调解,最终圆满调解结案。

  “这类纠纷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且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普遍比较尖锐,如果化解不好会形成涉诉信访问题。”董有生说。

  在受理的涉及生态环境行政争议案件中,主要涉及林地、矿产、水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权属行政争议案件,此类案件亦呈逐年递增的态势???2010年受理此类案件11件,2011年受理13件,2012年受理21件,2013年仅前6个月就受理19件。

  追求利益等原因致案件高发

  “生态环境保护案件逐年增加,首先是有的企业和群众缺失生态环保意识,环保法律意识淡薄,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获取经济利益。有的村民对自然资源野蛮式开采,却不知道其行为已经是违法犯罪行为。”董有生说,如在涉林犯罪中,有些村民认为自留林、自栽树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砍伐,不需要申请;有些村民认为山地已由个人承包,应该自己说了算;还有些村民认为只要村里同意砍伐,就不需要再办理其他手续了。

  导致涉林犯罪逐年增加的主要原因是量刑偏轻,甚至畸轻。以2012年为例,审结的25件25人非法占用林地案件全部判处了缓刑;114件137人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案件中,判处管制、缓刑及免于刑事处罚的107件129人,非监禁刑比例高达94%,不利于充分发挥刑法威慑作用。

  其次,涉及生态环境民事侵权案件难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涉及生态环境民事侵权案件本应呈日益增多的态势,然而法院审理的此类案件数量并不多。3年多来,全市两级法院仅受理20件,仅约占受理涉及生态环境民事纠纷案件的6%。

  究其原因,首先是此类案件因果关系鉴定难度较大。由于影响人体健康因素的复杂性,以及污染致害的隐蔽性、长期性,致使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鉴定极为复杂,甚至无法进行。一旦无法鉴定,原告就要承担因举证不能而导致败诉的风险;其次是诉讼成本过高,此类案件一般牵涉面大,诉讼费用较高,如要进行鉴定,原告还要先行垫付高额鉴定费用;最后是法院审理难度大,此类往往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审判环节多,审理周期长,受害人举证困难,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不好确定,最终结论难以作出。

  董有生表示,修复补偿机制不健全也是生态环境保护案件逐年增加的原因之一。“由于目前相关法律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单一,系统完备的生态环境修复补偿机制尚未真正建立,导致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人付出的违法犯罪成本较低,而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程度大,损失多,恢复难。”

  最后一个原因是,在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中,存在个别行政机关不理解、不接受司法监督的情况。

  个别行政机关认为行政相对人将其诉讼到法院,就削弱了政府和行政机关的权威,对法院作出的撤销或部分撤销判决采取了消极对待的态度,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以前相同的处理决定,从而产生循环诉讼。

  制图/高岳

说“法” 

多部门合力化解生态环境纠纷

面对各类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案件逐年递增的态势,有关部门应尽快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及生态环境修复补偿等各项制度;同时,在两级法院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业务部门成立专门审理涉及生态环境纠纷案件的合议庭,确保规范化、制度化,稳妥化解生态环境纠纷;综合运用包括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在内的多种手段,公安、检察、法院等一线司法部门要及时与环保、国土、林业等环境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沟通,互通信息;最后,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制宣传,调动全民力量共同担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任。 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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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水域非法捕捞当场被抓

本报讯 见习记者王春 通讯员树萱 江丽丽 1月6日,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余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被告人余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没收作案工具,上缴国库。

2011年9月至2013年9月,余某先后7次在开化县马金溪城关芹江二坝下游及坝底、芹江大桥下游及桥底属禁渔范围水域内,使用刺网和横桶等禁用工具进行非法捕捞作业,均被开化县渔政站工作人员查获。2013年9月8日凌晨,余某在开化县马金溪城关芹江二桥附近属禁渔范围水域内进行渔业捕捞作业时,被开化县渔政站工作人员和开化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责任编辑:中国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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