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法律法规 >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
2014
05 /30
14:35
消息来源
中国法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
  (法〔1998〕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保障诉讼和仲裁活动依法进行,现决定对人民法院撤销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建立报告制度,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一方当事人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涉外仲裁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重新仲裁之前,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二、受理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如认为应予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在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报其所属的高级人民法院,该高级人民法院如同意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在十五日内报最高人民法院,以严格执行仲裁法第六十条的规定。
  1998年4月23日 
原文地址:
责任编辑:中国法治网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
中国法治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14 by Chinaruleofla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
备案号:京ICP备09001449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08263号 许可证号:京ICP证140110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3531号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京网文(2014)0781-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