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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彩礼并非单纯赠与 双方婚约解除应当酌情退还
2020
04 /07
14:25
消息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给付彩礼并非单纯赠与 双方婚约解除应当酌情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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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付彩礼是我国民间由来已久的婚俗,是订婚时,男方赠送给女方象征喜庆的财物。如今,变了味的巨额彩礼已经成为有些地方男方家庭不可承受之重。然而,即便给了彩礼,约定了婚期,由于各种原因悔婚、退婚的也不在少数。那么既然婚姻无法缔结,彩礼是否能够退还呢?近日,记者选取重庆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以期提醒男女双方能够慎重对待婚姻,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官提醒,彩礼是男女双方为了达成结婚目的而为的给付,若双方没有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则不存在合法婚姻关系,已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
 
  替女友还前任彩礼
 
  未能结婚理应返还
 
  陈某系陈某军、艾某之女,2015年谢某与陈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在两人恋爱前,陈某已与王某恋爱,且双方已订立婚约,王某为订立婚约向陈某一家给付了彩礼款。后因陈某与谢某相恋,王某便要求陈某一家返还彩礼。经双方协商,若谢某代陈某一家向王某返还彩礼,则王某不干涉谢某与陈某交往恋爱。
 
  随后,谢某与家人商量,通过村支记高某向陈某一家给付彩礼4万元。经结算,认定王某向陈某一家共给付彩礼3.2万元。其后,陈某将剩余的8000元返还给谢某。
 
  2019年4月,谢某与陈某因故分手,谢某要求陈某一家返还彩礼遭拒,遂向彭水县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查明,2016年4月至2017年5月,谢某与陈某同在苏州一工厂务工,务工期间两人同吃同住,务工所得的工资收入均由谢某领取,作为两人共同生活开支。
 
  彭水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彩礼系婚恋过程当中,男方以缔结婚姻为条件而赠与女方家庭的礼物或礼金,系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当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不能实现时,这种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将相应的财产予以返还。本案中,谢某与陈某已终止恋爱关系,考虑到谢某曾领取陈某的工资用于两人日常生活开支,判决由陈某、艾某、陈某军酌定向谢某返还彩礼款2.2万元。
 
  一审宣判后,陈某、艾某、陈某军不服,向重庆四中院提起上诉。
 
  重庆四中院审理认为,虽然谢某给付彩礼4万元时,双方未按农村风俗举行订婚仪式,且其中的3.2万元已被陈某一家用作退还王某彩礼之用,但谢某支付该3.2万元的目的在于与陈某建立恋爱关系,且该钱系由陈某一家直接开支,故3.2万元应当认定为彩礼。现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一审法院基于双方同居生活时间较长且可能收入混同的事实,酌定陈某、艾某、陈某军返还2.2万元并无不当。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网恋女友收受彩礼
 
  关系告吹被判返还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战海峰 通讯员 刘慧
 
  江苏省南通市男子王某某中年丧偶后一直单身,两个子女结婚成家后相继离开老家到城里居住,王某某便萌生了再婚的念头。2013年,王某某在某婚恋网上发出了征婚启事。几个月后,与重庆市黔江区女子徐某在该网站通过网络聊天互生好感,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
 
  2014年,王某某提出希望徐某到江苏来两人见一面的想法,为表示诚意,王某某先后3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徐某转路费共计7000元,徐某收到路费后并未出发与王某某见面,王某某不以为然,仍与徐某保持网恋的关系。
 
  两人保持网恋关系近3年,2016年,王某某提出结婚要求。徐某以与王某某结婚,她要背井离乡为由向王某某索要彩礼3万元。2016年11月,王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徐某转彩礼3万元。徐某收到彩礼后,既没有到江苏与徐某某共同生活,双方也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王某某对徐某的动机渐渐心生怀疑,双方的网恋关系也因此告吹。分手后,王某某多次要求徐某返还彩礼,徐某不仅没有返还彩礼,还中断了与王某某的联系,从此杳无音讯。2019年,王某某来到被告徐某居住地,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徐某返还为谈恋爱支付的路费及彩礼。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双方具有明确的结婚意愿而建立恋爱关系,一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向另一方给付彩礼,如果结婚目的没有实现,支付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返还。本案中,王某某与徐某通过网络认识后恋爱,其间王某某先后给予徐某路费、彩礼等,徐某收到财物后却不同意与王某某登记结婚,提出分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徐某应返还王某某给付的财物。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徐某于约定时间内,向王某某返还彩礼及其他费用37000元。
 
  举行婚礼但未登记
 
  已收彩礼应当返还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战海峰 通讯员 张涛 杨伟
 
  男女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并按照当地风俗举办了婚礼,但迟迟未办理结婚登记,并因彩礼返还引发矛盾纠纷。近日,重庆四中院审结了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
 
  原告杨某财与被告张某丽于2018年1月经他人介绍认识并恋爱。2019年1月,根据当地风俗举办了婚礼。婚礼前,被告向原告索要62000元作为彩礼,随后,原告通过微信转给被告24900元。被告收到原告彩礼后,双方举办了婚礼。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办理结婚登记,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双方关系由此恶化。
 
  2019年4月,原告向酉阳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彩礼62000元。
 
  酉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给付彩礼是男女双方为了达成结婚目的而为的给付,并非简单的赠与行为。原被告虽然按照民俗举办了婚礼,但并没有依法办理结婚登记,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遂判决被告张某丽返还原告杨某财彩礼礼金62000元。
 
  一审宣判后,张某丽不服,向重庆四中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其收到62000元彩礼事实不清。
 
  重庆四中院审理查明,在原告父亲杨某和去被告家送彩礼的前一天,原被告微信聊天确定彩礼金额为62000元。同时,在支付彩礼当天的上午,杨某和在银行取出现金4万余元并销户,下午杨某财到被告家送彩礼,晚上原告向被告微信转账24900元,之后双方如期举行了婚礼。
 
  合议庭认为,杨某和取出了其所有积蓄的事实,可以合理确信杨某财已足额支付了彩礼。张某丽否认该事实,未提供反驳证据予以证明,对其上诉主张未足额收取彩礼的事实不予采信。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彩礼导致经济困难
 
  法院判决酌情返还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战海峰 通讯员 何小敏 张丹
 
  2013年10月,卢某与吴某经人介绍相识,两个月后开始共同生活,并于2015年12月依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2017年11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不久,双方因家庭琐事时常发生争吵,开始分居生活,并于2018年4月,经法院调解自愿离婚。
 
  举办婚礼前,卢某一家四处筹借,将13.6万元交给媒人带至吴某家摆礼,吴某家收取礼金12.8万元。离婚后,因彩礼返还问题,双方一直未达成一致,卢某及其父母遂诉至彭水县法院。
 
  经综合认定原被告举示的证据,彭水县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亦未举证证明因其给付彩礼造成其生活困难,且通过庭审查明原告一家通过种植烤烟,也有稳定充足的收入,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卢某及其父母不服,向重庆四中院提起上诉,并补充提交了种植烤烟而贷款的凭证等新证据。重庆四中院审理查明,卢某一家主要以种植烤烟获得收入,其年纯收入约4万元,且卢某举示的为种植烤烟而贷款的凭证,足以说明卢某一家在给付彩礼后,导致家庭经济状况恶化,种植烤烟所需成本都需要贷款来解决。因此,可以认定卢某一家为结婚而支出彩礼后,导致其生活上存在一定的困难。遂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酌定由吴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5万元。
 
  二审判决后,吴某不服,向重庆高院申请再审。重庆高院经审查认为,吴某对彩礼现金的数额有异议,却不能举示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且二审法院对卢某在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进行审查后,最终决定采信并无不当,故驳回其再审申请。
 
  婚姻法相关规定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老胡点评
 
  订婚彩礼是我国由来已久的一项民间习俗,当前,在许多地方,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收受订婚彩礼的风气依然十分普遍,因返还订婚彩礼而引发的纠纷也呈现多发态势。
 
  对于因返还订婚彩礼而引发的纠纷,应当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分析处理。从法律角度而言,订婚彩礼是婚恋过程当中,男方以缔结婚姻为条件而赠与女方家庭的礼物或礼金,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当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不能实现时,这种赠与行为便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予以返还。即使已经登记结婚,但双方确未共同生活,或者由于婚前给付订婚彩礼而导致男方家庭生活困难,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双方离婚时同样应当予以返还。
 
  从乡村社会治理的角度而言,订婚彩礼、尤其是高额订婚彩礼是一种阻碍文明乡风建设的陈规陋习,它使婚姻恋爱关系变了味道,也使一些家庭因高额彩礼而返贫变贫。因此,改变婚俗观念,将喜事新办纳入村规民约之中,引导农村青年自觉抵制彩礼,才是减少乃至消除因返还彩礼而引发纠纷的治本之策。
责任编辑:刘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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