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法律法规 >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
2014
05 /30
14:35
消息来源
中国法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
  (法复〔1997〕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桂高法〔1996〕144号请示及1997年1月20日补充意见均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的裁定,当事人无权上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原文地址:
责任编辑:中国法治网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时选择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效力问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
中国法治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14 by Chinaruleofla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
备案号:京ICP备09001449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08263号 许可证号:京ICP证140110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3531号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京网文(2014)0781-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