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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三点期盼
发布时间:2010-05-06 07:13:01 | 【我要纠错】 | 【字号 大 默认 小】【打印】【关闭】 |
□法治观察
杨维立
在5月4日召开的长沙市重大事项决定权试点工作部署会上,长沙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重大事项决定权试点,在雨花区、长沙县全面探索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这意味着长沙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面又迈出了先行先试的一步。(5月5日《长沙晚报》)
一般认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立法、监督、人事任免、重大事项决定四项主要职权。虽然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与地方组织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政治权力,但现实中存在着权力虚置、缺位现象。至今,人大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在一些地方仍被束之高阁。长沙市人大试水重大事项决定权,既是决策科学、执行有力、监督有效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人大权威,正确行使权力的有力体现。但我们也需要清醒地认识到,如何做到制度保障有力,配套机制到位,无疑是对长沙市人大履职能力和水平的一次严峻考验。对此,我有三点期盼:
其一、独立的调查机制。客观上,对于政府提请审议的重大事项报告,人大须作专门的调查研究。众所周知,追求正义的前提是获知真相,而真相的获知依赖于中立的调查。调查的生命力在于客观公正。因此,人大在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之先,需要以一种中立的身份立场展开独立调查。这不仅是力避决策失误的现实需要,同时也是行使人大监督职能的内在要求。当然,人大的调查本身也面临一个是否公正与有效的问题,尤其是在地方人大政府“配合”大于“制约”的背景下,人大的调查更需形成恪守中立的机制,保持相对独立和充分的程序公开性,并将人大的调查纳入制度化轨道。笔者以为,人大开展专题调查研究,不妨以人大常委会为主导,吸收人大代表、专业人士、普通群众参与组成专题调研机构。条件具备的,还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出建设性方案,形成完整的调研报告提供给常委会委员参考。
其二、有效的民意搜集与反馈机制。从长期的成功经验来看,重大事项决策要想“取信于民”,最好的办法就是让“问计于民”成为工作常态。针对重大事项,百姓是否做好了心理准备,多少人支持、多少人反对……决策之前,先听听百姓的想法,才能让重大决策真正得民心。以往在一些地方,虽说重大事项决策之前,决策者对于吸纳民意的态度不可谓不积极,但究竟听取、采纳了多少民意,广度和深度都是问题。依靠少数领导的自觉和水平,由长官意志、行政命令、政府意愿来确定,决策难免会因失误而劳命伤财,或者是把握不住民意,好心往往办了坏事。因此,正确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关键还在于尽快建立健全一套制度化高效率的民意搜集与反馈机制。这一机制不仅要使决策者在制定和实施决策的时候能真正体察民生、体恤民意;而且也要在一些不可避免的利益纠纷发生时,相关各方能用性价比最高的沟通手段实现矫正正义,达成相互理解。
其三、不同意见的博弈机制。从某个角度看,民主的过程也是利益博弈的过程。人大正确使用重大事项决定权,应该是各方处于良性互动,通过充分的意见博弈,给不同利益主体以话语权来捍卫他们的权利,才能有效提高地方性重大事项决定的质量和公信力,让多数民众满意。笔者以为,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不妨将“辩论”设为必须的“规定动作”,通过召开听证会、认证会等形式,让持异议的公民代表到场陈述理由,参与辩论。这样,所作出的决定才能更加全面、理性,无限趋近于实体的正当性、程序的可行性与目标的实现性,实现重大决策的民主化、法治化。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