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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岁男子与幼女发生关系 被判强奸罪获刑四年
2016
08 /23
09:51
消息来源
京华网(北京)
18岁男子与幼女发生关系 被判强奸罪获刑四年
(原标题:18岁少年与幼女发生关系被判刑)

京华时报讯 为庆祝与13岁的女友欢欢(化名)恋爱百天,18岁少年王某与欢欢到宾馆开房并发生性关系。欢欢母亲拨打女儿电话发现关机,后在宾馆找到女儿。因认为女儿是被诱骗,欢欢父母要求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王某则认为两人是自愿的。今天上午记者获悉,密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4年。据悉,我国法律规定,不论被害人是否自愿,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均构成强奸罪。

18岁的王某在台球厅工作,与13岁上初一的女学生欢欢通过微信聊天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两人自今年1月份至4月份交往并多次“自愿”发生性关系。

今年4月10日,两人恋爱100天。当日晚上,王某叫来共同好友一起庆祝。庆祝后,两人到宾馆开房发生性关系。此时,欢欢的母亲找不到女儿,且女儿的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心急的欢欢母亲叫来亲戚朋友一起寻找。经多方打探,欢欢母亲在某宾馆房间内找到与一陌生男子同住的女儿。

看到眼前的一幕,欢欢母亲大怒。因欢欢母亲以及随行的亲戚朋友在宾馆大闹,宾馆工作人员拔打电话报警,民警赶来后将王某带走调查。欢欢的父母认为,女儿年级幼小,没有辨别是非能力,和王某发生性关系完全是被王某诱骗,要求以强奸罪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王某认为,他与欢欢是恋爱关系,发生关系是双方自愿的,不知是犯罪行为。此外,欢欢也认可两人是自愿的,要求撤回对王某的控告。

据了解,我国法律规定不论被害人是否自愿,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均构成强奸罪。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欢欢是幼女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侵犯幼女人身权利,其行为构成强奸罪。综上,法院以强奸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4年。

 

王中正 本文来源:京华网 作者:郑羽佳责任编辑:王中正_B6828
 

责任编辑:唐精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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