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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等多省份已通过或正审议“宪法宣誓制度”
2015
09 /24
10:58
消息来源
中国法治
广东等多省份已通过或正审议“宪法宣誓制度”

蒙、苏、豫、闽、粤等多地立法机关已通过或正在审议宪法宣誓制度
蒙、苏、豫、闽、粤等多地立法机关已通过或正在审议宪法宣誓制度

据中新网广州9月23日消息,《广东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23日提请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根据草案规定,通过选举产生、任命或决定任命的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和乡、民族乡、镇四级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草案规定,广东使用全国统一的誓词。

上述草案明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同时,草案对广东地级以上市、县(市、区)、 乡、民族乡、镇等市县乡三个级别,也进行了相应规定。

同一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审议通过了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9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该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该区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需公开向宪法宣誓。

该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内蒙古自治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由于办法的适用对象涵盖了自治区本级到苏木乡镇的各级国家工作人员,种类较多,办法还对宣誓的组织工作分情形进行了规定。

此前一日,江苏省实施这一制度办法也已提交该省人大。

据江苏法制报消息,9月22日,《江苏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顾万峰介绍,草案对江苏省宪法宣誓的适用范围作了明确规定:“本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该办法的适用对象涵盖江苏省从省级到乡镇的各级国家工作人员,草案还对宣誓仪式的具体要素作出了统一规范,对宣誓人员着装提出了原则要求,同时规定宣誓仪式可以邀请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参与。根据草案规定,誓词内容仍是国家版70字宣言。

地方将为宪法宣誓制度立法的还有河南、福建。

据河南日报9月22日消息,《河南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据办法草案,河南省需要进行宪法宣誓的人员范围是:本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以上人大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9月22日,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召开,《福建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草案)》提请大会审议。《办法(草案)》拟规定,福建省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须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福建的《办法(草案)》拟对人员范畴做规定,具体包括:本省各级人大选举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这其中就包括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和省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主任等。

基于不同职务国家工作人员和地区实际情况差异,各地《办法(草案)》并未对具体规程、场所等作出统一规定。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这一制度已通过全国人大表决,并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行。

据新华网7月1日消息,全国人大常委会7月1日表决通过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誓词共70字:“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这一决定标志着中国以立法形式正式规定实行宪法宣誓制度。

在这一制度确立前,宪法宣誓仪式由来已久。1982年现行宪法通过以来,2014年,中国迎来首个国家宪法日。

2014年12月4日,北京、上海等多地都举行了宣誓仪式。今年年初,上海市将建立人大任命人员宪法宣誓制度,作为该市2015年立法工作正式项目。

来源:澎湃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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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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