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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岁男童在体育馆被流浪狗咬伤,馆方和监护人谁该担责?法院这样判!
2021
11 /18
15:17
消息来源
湖南高院
5岁男童在体育馆被流浪狗咬伤,馆方和监护人谁该担责?法院这样判!

案件经过

    河南郑州的任萍有一个5岁的儿子小帅。2019年9月19日的下午,任萍带着小帅来到某体育中心东门东步梯下的公共区域内玩耍。
 根据现场监控视频显示,15时3分许,任萍来到了步梯旁的台阶处休息,小帅在一旁玩耍。几分钟后,小帅回到母亲身边坐下,而此时一条黑色小狗从二人的面前走过。
 小帅连忙站起身来,跟随在小狗身后奔跑追逐,受惊的小狗在小帅回身时将其咬伤,随后小狗离开了现场。

   任萍起身查看小帅被咬的情况,并前往小狗离去的方向寻找狗和主人。但是任萍和体育中心工作人员经过一番搜寻后却没有任何发现,任萍也拨打了电话报警。

 因为被小狗咬伤,小帅于当日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并接种了疫苗,但是几天后,小帅因为身体抽搐再次来到医院接受诊疗,此后的近4个月内,任萍带着小帅前往多家医院进行检查治疗。除了花费不少医疗费以外,已经缴纳学费的学前班、语言班、美术班小帅也都因在家休养而请假,无法正常上课。而母亲任萍也辞职在家照顾儿子,还曾因情绪激动晕倒在地,经医院诊断,任萍存在重度抑郁。

 

法院判决

 

   赔偿诉至法院,

   一审:承担补充责任
  
一次寻常的出游却带来了如此多的问题,精力物力双受打击的任萍将体育中心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误学费等共计75035.21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这起案件发生在体育中心大院内,属于主场馆外的公共活动区,供社会公众健身娱乐使用,全天候对外开放,体育中心作为管理和维护单位负有保障安全、排除风险的义务。咬伤小帅的是一只无主流浪狗,在群众健身活动的区域逗留,是一种潜在的安全风险。体育中心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流浪野生动物进入其管理控制的场所,以减少此种风险。

 
   虽然小帅受伤并非因为体育中心管理的物件或人为活动所致,应当由饲养狗的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经找寻,没有发现饲养者,且体育中心在明知其管理的区域内有流浪动物,已组织巡逻、捕捉的情况下,仍未有效排除这种安全风险,因此体育中心存在一定的管理疏漏,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关于体育中心承担安全保障责任的限度,法院认为,虽然流浪狗进入该区域与管理疏漏有一定关联,但体育中心并非加害行为的直接实施人,因此不应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应承担有限的补充责任。

 
   作为5岁小帅的监护人,任萍应当尽到高度注意、谨慎看护的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最终一审法院酌定体育中心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支付赔偿金与抚慰金总计8300.72元。

 
责任划分如何认定?

    二审: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判决结果,任萍表示不服并上诉,要求体育中心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关于这起案件的责任划分,二审法院认为,并没有找到涉案流浪狗的主人,也并不能证明有人将该流浪狗带入体育中心院内,因此不存在第三人侵害的情形,一审法院认定的“补充赔偿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体育中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基于体育中心管理上存在的漏洞,任萍作为监护人也存在监护不力的情形,因此,二审法院酌定体育中心对小帅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赔偿任萍共计16820.48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原文地址:hunangaoyuan
责任编辑:鲁林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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