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普法课堂 > >正文

聚焦“贩婴案”背后的法律问题 如何定罪量刑?
2016
12 /19
10:46
消息来源
法制网
聚焦“贩婴案”背后的法律问题 如何定罪量刑?
    日前,公安部指挥7省区公安机关破获特大贩卖婴儿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57名,解救被拐卖儿童36名。一时之间,贩婴——这个挑战人性底线的“社会隐痛”再次让“民意沸腾”,“拐卖妇女儿童一律死刑”、“不用审,直接枪毙”、“买与卖都死刑”等情感性言论遍及网络。

    网民愤慨的“嗜杀”情绪,无疑只是对加重此类犯罪行为惩罚的情感表达,法治社会,一切社会问题终究还是要归根于法律。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屡禁不止,是不是违法成本很低?贩婴链条中哪些人会受到法律制裁?如何定罪量刑?犯罪嫌疑人是否会被判处死刑等也成为关注的焦点。


    2016年破获两起特大贩买婴儿案 一起已宣判
    在涉案157人的特大贩卖婴儿案中,犯罪嫌疑人熊某成、侯某标等人,自2014年以来通过张某生、谭某明贩卖数十名婴儿,从中非法牟取利益。该案是2016年破获的第二起特大贩婴案。

    第一起轰动一时涉及26名婴儿被跨省拐卖的特大贩婴案已于11月4日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25名被告人被判处拐卖儿童罪,其中2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5年至1年5个月不等,另外2名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被免予刑事处罚。

    该案中,实施犯罪的被告人大多为小学文化程度或文盲,第一被告人章某辉参与实施拐卖儿童20人,非法牟利14余万元,自2013年就开始专门贩卖婴儿。其余被告人则分别参与实施拐卖婴儿1至8人不等,其中,李某春作为医务工作者,利用工作之便拐卖儿童,更是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

    经审查,该团伙实施犯罪时分工明确,形成了环节齐全的犯罪链条。或单独贩卖婴儿,或介绍买卖婴儿,或驾车接送婴儿,或负责抱送、喂养、照顾婴儿等。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逐年下降 2010—2015年重刑率超50%
    在网友的“一片喊杀声”中,部分人得出拐卖人口违法成本低和没有重判的结论。而事实并非如此,“人贩子”被判处死刑、死缓和无期徒刑的案例并不在少数。

    近年来,随着公安机关主动出击、重拳打击各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动的展开,保持对“人贩子”的严打高压态势,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高发态势得到初步遏制,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数量呈逐年下降趋势。

    2009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1636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2413人,同比增长11.7%,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1475 人,同比增长11.83%。

    2010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1990件,依法惩处犯罪分子3818人,同比增长51.57%,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有2216人,重刑率为59.7%。

    2010年至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7719件,对12963名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7336人,重刑率达56.59%。

    在持续高压严惩态势下,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数量自2012年起呈逐年下降趋势。2015年,全国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853件,判处犯罪分子1362人,相对于2010年下降幅度分别达55.55%、62.49%。采取偷盗、强抢、哄骗方式拐卖儿童的案件下降幅度尤为明显,但亲生父母出卖或者遗弃儿童被贩卖的现象突出。

    2009年至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依法严惩拐卖儿童犯罪的典型案例十多件,其中,罪犯胡明华、苏宾得、吕锦城、何聪、蓝树山、马守庆等拐卖儿童案中,罪责最为严重的罪犯均已被判处并核准执行死刑。


    严惩“买卖双方” 如何定罪量刑?
严惩“人贩子” 情节特别严重将判死刑
    拐卖儿童犯罪不仅严重侵犯儿童的合法权益,还造成了许多家庭破碎,骨肉分离,因而成为刑法打击的重点。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拐卖儿童三人以上、偷盗婴幼儿出卖等八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晓兵表示,从刑期上看,拐卖儿童法定最低刑是5年,高于故意杀人罪的最低3年刑,并且列举了8种从重判处的情节,针对情节特别严重的配置了死刑,这样的刑罚已经非常严重了。

    2010年,最高法与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对于拐卖儿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情节严重的主犯,累犯,偷盗婴幼儿、强抢儿童情节严重,将儿童卖往境外情节严重,拐卖儿童多人多次、造成伤亡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从重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判处死刑。

    此外,2015年最高检还出台了《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对于拐卖未成年人等行为,坚持零容忍态度,依法从严从快批捕、起诉,加大指控犯罪力度。

打击“买方市场” 收买儿童也会被追责
    买方市场是拐卖儿童屡打不绝的主要原因,法律在严惩“人贩子”的同时也在不断加重对“买方”的处罚力度,依法追究“买主”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前,该条第六款中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刑九》,该条第六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参与刑法修正案修订审议的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赵秉志说,“从最早的可以免于刑责,到一审时可以定罪免罚,再到现在的可以从轻处罚,不能减轻不能免除,实际上是一个处罚力度不断加重的过程。”

    分析称,《刑九》对收买儿童者做出有罪认定,将不阻碍解救和不虐待被拐人员作为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这有助于公安机关依法打击买方市场。

父母以营利为目的出卖子女构成拐卖儿童罪
    《收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2000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联《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拐卖儿童罪,通知中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不满十四周岁子女,情节恶劣的,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0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颁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再次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法制网 刘艳 部分资料据人民日报、人民法院报、新华网、中国新闻网等)
责任编辑:陈哲
上一篇:乘客玩手机不抓扶手摔伤 地铁被判承担40%责任 下一篇:游戏“开心消消乐”侵权案一审获赔220万元
中国法治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14 by Chinaruleofla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
备案号:京ICP备09001449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08263号 许可证号:京ICP证140110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3531号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京网文(2014)0781-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