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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谎称降价促销商品应否担责
2016
11 /02
09:32
消息来源
正义网
超市谎称降价促销商品应否担责

编辑同志:
  某超市基于促销,在其店门口打出20种商品降价处理的广告。我根据广告选择、购买了每箱35元的花生奶4箱,支付140元。有好友告诉我,这种花生奶原价就是每箱35元,根本没有降价,超市是欺骗顾客,并出示了其一周前购买的小票加以证明。感觉被愚弄的我,当即返回超市要求给个说法。超市置之不理。请问:超市应否对这种谎称降价但实际未降价销售的行为承担责任?

  读者 许栩茹

许栩茹读者:

超市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行政责任。一方面,超市“低标高结”的行为构成欺诈。《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3条规定:“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第1条对上述规定中的第3条解释为:“……是指经营者通过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实情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无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欺诈行为。”很明显,超市虚构降价处理的事实、隐瞒按原价销售的真实情况,诱导包括你在内的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而购买对应商品,具备了相应的价格欺诈特征。另一方面,超市必须为“低标高结”的行为买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按照你货款140元的3倍计算,只有420元,决定了超市应当按照500元最低标准向你给予惩罚性赔偿。此外,超市还应受到行政处罚。因为国务院颁布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7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据此,你可以向物价部门举报,让其受到应有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陈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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