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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看名誉权法律保护的缺失
2010
08 /10
19:52
消息来源
中国法治
从本案看名誉权法律保护的缺失

作者: 林振通 谢凤    发布时间: 2007-07-04 09:59:14


    [裁判要旨]

    新闻单位进行新闻报道,对报道所涉内容真实性依法负有审查核实义务,否则致使报道失实,应承担名誉侵权民事责任。

    [案例索引] 本案案号:一审: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漳民初字第36号;二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闽民终字第219号

    案情

    2001年10月10日,漳浦天福茶博物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浦天福公司)为乙方与云南省思茅地区镇沅自治县人民政府为甲方订立《古茶树认养协议》,约定由乙方长期出资认养镇沅县有2700年树龄的野生古茶树。后乙方依约于2001年12月11日至2004年3月29日分别五次电汇给镇沅县古茶树管理处古茶树保护费人民币33万元。

    2004年5月16日,南风窗杂志社(属于全国性刊物)在其出版的总第262期《南风窗》杂志上发表了该社记者尹鸿伟撰写的《滇茶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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