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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托”是法律不健全的产物
2010
07 /22
00:16
消息来源
中国法治
“拆托”是法律不健全的产物

发布时间:2010-06-23 07:11:35 我要纠错 【字号  默认 】【打印【关闭】

□一语中的

冯海宁

  南京市检察院日前总结出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的四大特征,其中一个特征是“‘拆托’靠一块地牟利2000万元”,看后让人异常惊诧(6月22日《扬子晚报》)。

  这个社会“托”的种类之多你无法想象:“房托”、“医托”、“婚托”……总之,有暴利的地方,制度不健全的地方,阳光照不到的地方,都活跃着各种“托”;不健康的社会肌体上都寄生着各种“托”。

  何谓“拆托”?据说是伴随城市化、房地产热活跃于拆迁领域的一群特殊人员,他们的活动类似于民事代理,周旋于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和拆迁户之间,通过对拆迁单位“抬”,对拆迁户“压”,从中获取补偿差价,暴利程度惊人。

  可以说,有拆迁的地方就会有“拆托”,但全国各地到处大搞拆迁,而网络上仅能搜索到南京有“拆托”。是其他地方没有“拆托”吗?显然不是。这是因为我们对“拆托”关注不够造成的。从这个角度而言,有必要向南京的媒体和检察机关敢于揭露“拆托”表达敬意。

  众所周知,拆迁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一场博弈。但在现实语境中,不管拆迁人是开发商还是某些地方政府,都处于明显的强势地位,这是一场不公平的博弈。因而,带血的拆迁悲剧就频频出现。而“拆托”的加入,更让这种博弈变得不公甚至血腥。

  这是因为,“拆托”多为社会闲散人员,获取暴利的方式是恐、吓、诈、闹、贿。“拆托”不但加剧了拆迁领域的矛盾,增加了拆迁成本,更影响到社会稳定和谐。从某种角度而言,“拆托”是法治社会之耻。

  “拆托”之所以出现,有人总结为三个原因:一是有利可图,即存在暴利空间;二是无法可依,即拆迁领域代理人是合法还是非法难以界定;三是有“山”可靠,即在政府部门有人脉背景。我以为,这些还不是主要原因,主因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不平等的谈判关系。

  正是因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一强一弱,给了“拆托”上蹿下跳的机会。加上拆迁与补偿没有公开透明,“拆托”便有了肥沃的生存土壤。在我看来,打击非法“拆托”并不需要去抓“拆托”,而是要完善拆迁补偿法律法规,让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谈判。

  只要补偿标准透明、拆迁程序公开,“拆托”就缺少捞暴利的机会。尤其要制约地方政府权力,因为“拆托”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是地方政府或者拆迁人的需要。因为拆迁人要减少拆迁成本、尽快完成拆迁,在自己不便恐、吓、诈、闹的情况下,就利用“拆托”来达到自己目的。

  因此,有关方面必须意识到,“拆托”的存在,是对社会正义的伤害,是对公共利益的双重宰割:“拆托”要牟取暴利,一方面是“吃”拆迁人,另一方面是“吃”被拆迁人,正是因为两头“吃”,所以暴利惊人。值得注意的是,“拆托”从拆迁人(多为地方政府)那里拿走的暴利是公共资金,“吃”被拆迁人则伤害了最不该受伤害的人群。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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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国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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