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普法课堂 > >正文

手机收费陷阱源于监管制度“空转”
2010
07 /21
19:18
消息来源
中国法治
手机收费陷阱源于监管制度“空转”

发布时间:2010-05-10 07:23:51 我要纠错 【字号  默认 】【打印【关闭】

 □法治观察志灵

朱慧卿/画

  近日,央视《焦点访谈》报道,大多国产手机设有收费陷阱,手机中存在很多不明菜单,而用户一旦点击后就会自动扣除话费。节目中指出多款国产知名品牌手机均存在这样的问题,而营运商也会跟手机增值业务供应商公司和手机厂家按照一定比例分成(5月9日央视网)。

  手机设置收费陷阱是一个长期存在的事实,而且也是一个地球人都知道的秘密。这样的收费陷阱之所以长期存在而且被精心设计,一个主要原因是营运商、手机增值业务供应商以及手机厂家之间,已经形成了“利益共同体”,为了获取更多的分成,这个“利益共同体”中的所有成员都会为设计手机收费陷阱而殚精竭虑。虽然利益驱动是手机收费陷阱产生的前提,但并非决定因素,因为对于任何经营者来说都要追求利益最大化,甚至很多时候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不惜通过违法行为铤而走险。不过,一旦这种偶尔铤而走险的违法行为长期受不到监管和惩处,铤而走险就会变成心安理得的招摇过市,这也是为什么这些“利益共同体”成员如此肆无忌惮的原因所在。

  其实,对于这种设置收费陷阱的做法,原来的信息产业部在2006年就已下发《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要求电信企业在向用户提供诸如包月短信、订阅短信类移动信息服务业务时,必须发送“请求确认信息”,而且在给用户发送的请求确认信息中,必须包括移动信息服务企业的名称、具体业务名称、资费标准、退订方式等应告知用户的信息。也就是说,任何收费短信都应该经过消费者的“二次确认”。而且,当时信息产业部还明确表态,要严查运营商违规收费行为。

  可我们看到的实际情况是,相应的监管却迟迟没有到位,在原信息产业部发布的规定实施数年之后,手机收费陷阱非但没有呈现越来越少的趋势,反倒随着监管力度的升级而日趋猖獗,这是一种怎样的尴尬?事实上,从目前来看,原信息产业部规定的诸如“用户投诉实行基础电信企业首问负责制”、“没有保障措施不得提供接入服务”以及“违规企业信息通报制度”等制度都处于“空转”状态,有规定无执行。违法行为和监管之间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监管越严格,违法行为就会大大减少甚至消失,反之,监管越无力,违法行为就会越猖獗,至于说监督制度“空转”,更是会导致违法行为肆无忌惮。可以说,对于手机收费陷阱的问题,目前最缺乏的不是法律而是执行,因为即便没有原信息产业部的规定,按照民法中诚实信用的帝王条款或者“欺诈让一切归于无效”的原则,都可以认定收费陷阱的违法性和无效性,更何况能够直接监管运营商的行政部门还有一系列的规范性规定。

  手机收费陷阱之所以能够大行其道,除了监管不力外,与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宗旨的消协长期“空转”也有莫大联系。或许有人会说,手机收费陷阱涉及各方面的利益,错综复杂,非缺乏必要行政手段的消协所能左右的事情。姑且让我们承认这是一个尴尬的现实,但问题是,消协改变不了这种局面,总可以发出消费信息提醒吧。要知道,对于诸如此类的手机收费陷阱,网上流传着太多的“防御攻略”,很多具有绝对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消协只需要把这些信息收集起来,通过公开的渠道发布出去,让消费者周知即可维护绝大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是即便这样简单的事情消协都没有做到和做好,那些不知情的消费者屡屡成为手机收费陷阱的受害者也就在所难免了。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原文地址:
责任编辑:中国法治网
上一篇:城市管理不能违背生活逻辑 下一篇:“工资共决”岂能仅靠立法“解千愁”
中国法治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14 by Chinaruleofla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
备案号:京ICP备09001449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08263号 许可证号:京ICP证140110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3531号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京网文(2014)0781-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