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媒体曝光的一些案例分析来看,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一旦心理出现问题,如得不到及时辅导和矫治,可能激发严重恶性犯罪。”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雷小政近日在第二届全国新闻法治建设学术峰会上表示,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涉罪未成年人心理辅导与矫治的规定较为原则,不太“接地气”。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与成年人相比,应当建立针对涉罪未成年人的专门的、规范的心理辅导与矫治系统。
未成年人心理问题已不容忽视
这是一起令人痛心的案例:2012年8月,辽宁抚顺一名17岁的未成年人李某,因与女友发生矛盾,从抚顺市区乘车到永陵镇持刀杀死女友亲属两人后逃跑,沿途又刺死、刺伤多人。在他杀害的人中,包括素不相识的路人。警方接到报警后很快将李某抓获,其间李某欲跳楼自杀未遂。
雷小政介绍,通过心理测评和辅导,犯罪学家发现,李某不仅有吸毒史,而且长期心理压抑,有了女友后其对女友产生了依恋感,一旦这种依恋受到威胁,便会产生极度恐惧,进而积累心理压力,逐渐形成对他人、对社会的仇恨情绪。
雷小政指出,通过十余年来参与未成年人司法改革实证研究不难发现,在我国,不少涉罪未成年人在犯罪前就存在程度不等的心理问题,如抑郁、孤独、敌对、恐惧、自卑、闭塞等。受到来自外界和自身因素的影响,一些涉罪未成年人的心理问题恶化为心理疾病并形成严重的交往障碍,如果缺乏及时的心理矫治,会影响其回归社会的实际效果。一旦他们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是否进行心理辅导与矫治、如何进行心理辅导与矫治,是摆在司法机关面前的突出问题。
未成年人心理危机评估方法欠缺
雷小政说,目前,涉罪未成年人心理危机现象已引起我国许多司法实务部门的密切关注。在我国,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主导进行了针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与矫治机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运用心理学知识和技术,对存在心理问题的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辅导与矫治,促使其心理和行为发生积极变化,同时通过提高其生存和发展技能,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
但与此同时,雷小政坦言,我国目前尚缺乏针对未成年人的十分精确的心理危机评估方法。在一些重新犯罪的罪犯身上,从“犯因性”的角度可以发现,他们身上尚有许多与犯罪有关的思维方式、行为模式以及价值观念等没有得到有效矫正。许多导致其产生犯罪欲念、提供犯罪条件、“绘制”
犯罪情境的特质并未消除。
雷小政介绍,他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改革实证研究”项目中深度调查了128名涉罪未成年人的心理档案并进行了开放性访谈。令人震惊的是,针对“类似情形是否会重新犯罪”这一问题,除了“肯定不会”的回答之外,有23.23%的被调查者选择“肯定会”;7.7%的被调查者选择“可能会,视情况而定”。对未来生活的态度,除了“乐观”外,选择“悲观”、“有顾虑”的,分别达到19%、35%。
心理辅导与矫治制度亟待建立
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对于他们的成长至关重要。
“对于未涉罪的未成年人,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探索适合我国未成年人需要的规范化、专业化的心理测试量表和辅导、矫治系统。同时,还要特别关注未成年人中的特殊群体,尤其是有留守、吸毒、父母服刑等经历的未成年人。”雷小政说。
针对涉罪的未成年人,雷小政表示,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等有关“社会调查”、“教育与矫治”等规定还较为原则,办案机关在操作上有很大的弹性空间。心理辅导与矫治系统要获得可持续发展,取决于它与现行诉讼体制的协调程度以及配套制度的完善程度。在立法层面,我国可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同心理辅导与矫治人员密切合作,及时了解涉罪未成年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情况。对于有心理问题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心理辅导,矫治其违法犯罪心理,提高其适应社会的能力。
雷小政认为,在心理辅导与矫治的立法层面,除了通过制度创新提升社会公众的观念认同、树立正确的认知态度外,还有必要培育专业化的心理辅导与矫治主体。
“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辅导与矫治,应当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心理辅导与矫治人员不仅要有健康的人格素质,还要熟悉犯罪心理学、法学、社会学、人类学等相关学科知识。心理辅导与矫治一般应由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的人员主持进行。在缺乏心理咨询师的地区,政府可发展专职社工队伍,对其进行心理学培训,由其负责涉罪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与矫治工作。”雷小政说。
雷小政还建议,深入拓展心理辅导与矫治的方式。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辅导与矫治,应当制定符合其心理特征的心理辅导与矫治方案,遵循无偿、自愿、保密的原则,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辅导与矫治需要帮助他们建立亲社会的思维和行为方式,帮助他们确立乐观的生活态度,完善社会生存和发展方面的技能。
“这需要对心理辅导与矫治方式进行多样化和更加人性化的改革。”雷小政最后说。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