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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解读十大事件之八】张新宝:街拍“受罚女童”上网传播:公众监督与侵权责任的界限厘定
2021
06 /08
15:18
消息来源
中国法治
【名家解读十大事件之八】张新宝:街拍“受罚女童”上网传播:公众监督与侵权责任的界限厘定
 编者按:由中国行为法学会和中南大学联合主办的“2020中国法治实施十大事件”荐选活动于2021年1月启幕。活动采用公众和专家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共同发掘上一年度最具里程碑意义的中国法治实施议题。为最广泛选取上一年度最具代表性事件,活动以国内十余家权威媒体、机构不同侧面评选的年度典型案例或事例作为候选事件。最终入围的十大事件,由主办方邀请国内十位顶级专家撰文解读。以上十大事件与十篇名家解析均收录于《中国法治实施报告(2021)》(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4月版,京东、天猫有售)。

  2021年5月9日,《中国法治实施报告(2021)》发布会在京举行。中南大学法学院院长许中缘教授代表主办方在会上发布了“2020年度中国法治实施十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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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国法治实施十大事件之八

街拍“受罚女童”上网传播侵害他人人格权案

 

  原告6岁女童李某因"淘气"不想上学被家长绳(布条)缚于街道中心树上“惩罚教育”。见状,被告魏某没有选择报警而是用手机拍数秒视频录像后上传网络在微博上传播。视频包括原告清晰的人脸信息和撩起裙子的内裤画面等内容。除被告魏某外,涉案者还包括传播上述视频的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微博),也被作为第二被告告上法庭。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魏某构成侵权(侵害肖像权和隐私权),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不构成侵权。当事人均未上诉,该一审判决已经生效并执行。

 

专家点评

 

街拍“受罚女童”上网传播:公众监督与侵权责任的界限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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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宝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法学会网络信息法学研究会会长

 

  家长对未成年孩子有教育的职责。然而,此等教育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并符合被监护人的最大利益,不得违反法律特别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损害未成年的合法权益,也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本案中,原告之父采用简单粗暴的方式将 6 岁女童绳缚于街示众惩罚,显然不是正确的教育方式,应当被制止和批评。当地警方在接到他人 (非被告魏某)报警后第一时间开展调查工作,查明情况后对李某父母进行批评教育处理。此等行政执法甚为妥当。

  如果被告魏某仅仅是在公共场所拍下此等场面,并将所拍视频记录的情况反映给有关国家机关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属于正常的公众监督行为,不构成侵权。理由有二:(1)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这一正当目的;(2)没有在公共空间传播可能有损于未成年权益的信息,尽到了注意义务而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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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魏某没有选择报警而是将视频上传到公共网络空间并被转发传播,试图通过“网络舆论监督”达到指责乃至矫正原告之父的不正确教育方式。但是,这种“监督”侵害到原告的多项人格权益,包括肖像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法院在判决书中对侵害肖像权、隐私权予以认定,对侵害名誉权没有认定。由于原告没有主张侵害个人信息权益,审理中法院没有就此进行调查和展开讨论。法院对肖像权、隐私权的界定以及侵权构成要件中包括对过错的分析论述中规中矩。对于名誉权界定和不构成名誉权侵害的论述,强调了“客观上不会造成李某社会评价降低”,没有在人格尊严、侮辱诽谤、传播不实信息等方面展开更深入的讨论。被告魏某的行为似乎也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属于《民法典》第111条规定的非法传播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但是由于被侵权人未提出此等诉讼请求,且侵害隐私权 (传播他人私密信息)在本案中已经涵盖了侵害个人信息,故可以不另行主张 (《民法典》第1034条第2款参照)。

  值得注意的是:公众监督是公民的社会权利,但是其行使不得侵害被监督者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不得侵害被监督者之外的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被告魏某想监督、批评的是实施不当教育行为的受害人之家长,但是传播的视频却侵害到受害人即本案原告李某的人格权,使这个被体罚的孩子受到进一步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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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此类案件中,“公共利益”通常会被被告作为抗辩理由加以援引。公共利益确实是侵害隐私权案件的抗辩理由,但是需要考量的是:(1)是否存在一个合格的公共利益;(2)公共利益所限制的到底是哪一主体的隐私权等人格权;(3)特定的公共利益是否重要到需要限制某个自然人的隐私权等人格权。本案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既是“私益”也是“公共利益”,可以用来限制实施不当体罚者的隐私权,但是却不能用来限制作为受害人的本案原告的隐私权。

  捎带三点简短的议论。第一,法院通过技术手段认定第二被告不构成侵权不应当承担责任:原告没有向其发出合格的通知请求删除侵权信息。这样的处理使复杂的争讼事项变得较为简单,也符合实质正义:在本案中,即使按照原《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3款 (《民法典》第1195条、第1197条)对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相关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也不能认定其构成侵权。在这样的价值判断情况下,通过简单的技术手段排除其侵权责任,实属聪明之举。第二,本案是依据《民法典》生效前的法律进行审理判决的。《民法典》对相关人格权和侵权责任有不少新的规定和修改,但是即使依据新法规定进行审理和判决,本案也会得出相同的结论。第三,尽管人格权的保护是平等的,但是由于有《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特别规定,对涉及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应当特别重视对其权利和合法权益的保护。本案虽然不需要在此方向上展开进一步的讨论,但是作为司法政策,不可不慎也。

  【极速引证】张新宝:《街拍“受罚女童”上网传播:公众监督与侵权责任的界限厘定》,江必新主编:《中国法治实施报告(2021)》,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629-631页。

责任编辑:总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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