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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讲述民法典立法近70年的风雨波折
2019
08 /23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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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
全国人大代表讲述民法典立法近70年的风雨波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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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新中国成立至今,中国民法典立法经历了近70年的风雨波折。改革开放前两次失败,改革开放初期民法通则出台,直到当前,民法总则通过,民法典各分编草案陆续提请审议——
 
  2019年6月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继承编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代表、著名民法学家孙宪忠提出的“民法典编纂分两步走”思路,一步步成为现实。
 
  盛夏时节,绿荫之下,一个带有中国社科院标志的绿色保温杯和一把藤椅,组成了全国人大代表、立法专家孙宪忠接受本次专访的简单装备。
 
  孙宪忠提出“民法典编纂分两步走”的方案,源于1984年起辅助导师王家福、谢怀栻、陈汉章等老教授参与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的起草经历,也源于1995年起至今以立法专家身份参与物权法、民法典的编纂全程。而新中国成立初期民法立法的历史往事,他因跟在导师身边学习,成为了知情者。整个访谈历时两个多小时,他没有翻阅资料。这70年的历史过往,全部收藏在了他的记忆中。
 
  两次失败的民法立法
 
  记者:请问您是从何时开始参与新中国的民法立法工作的?
 
  孙宪忠:截至目前,新中国共计开展了四次大的民法典立法活动。我在中国社科院读研究生期间,王家福老师、谢怀栻老师、陈汉章老师参加了第三次民法典立法活动,我做了一些辅助工作,陪同老师参加学术活动,做会议记录和听会笔记,对情况比较熟悉。之前的两次立法活动情况,我也在读研期间,有所深入了解和学习。
 
  记者:新中国的第一次民法典立法活动是从何时开始的?发生了哪些鲜为人知的故事?
 
  孙宪忠:1955年毛泽东主席做了个指示,内容是我们搞了宪法很好,民法刑法也要搞。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专家开始搞民法立法,做好了准备工作。但很快就是社会主义改造了。社会主义改造的核心内容是所有权变更,这也是民法的核心问题,这就使得1955年民法典的立法目的无法实现了,民法立法也随之停止。
 
  记者:第二次民法典立法活动,情况如何?
 
  孙宪忠:到了1962年,国家经过自然灾害、政治动荡,以及大跃进,人们认识到还是要搞经济建设。中央召集全国的干部在北京开会,提出要搞经济建设,就要有个“一定之规”,因此又开始起草民法典。这次主要借助苏联的民法纲要作为参考。但当时虽然国家认识到要搞经济建设,但是思想观念没有真正转变,没有总结教训,民法典草稿规定了人民有什么义务,而不是有什么权利,还把政治原则都写进去,搞了几百个条文,充斥着政治口号。后在1963年我国开始搞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有人明确提出来党内有人要搞资本主义,民法立法又失败了。
 
  辅助导师参与民法通则立法
 
  记者:第三次民法典立法活动,您亲身经历,辅助王家福等老师参与学术讨论活动。能说说其中的往事吗?
 
  孙宪忠:第三次民法典立法,发生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动因是中央决定改革开放,后又作出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这个决定意义重大,认识到真正搞经济建设,必须尊重人民的权利。当时的核心问题是搞活企业,当然当时也只有公有制企业,没有民营企业。这些最基本问题得到解决,民法才有了基础。
 
  记者:解决这些基本问题,共识大于分歧吗?
 
  孙宪忠:共识和分歧都存在。企业问题争议最大。当时是计划经济体制,公有制企业之间签合同,表面上是两个企业签,本质上是执行国家计划。所以人们就反对民法上的平等主体这个提法。后来,中央作出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来要搞活企业。这四个字意义重大。为什么说当时的企业是僵死的,要搞活企业呢?因为所有企业都是公有制企业,在高强度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的一举一动都在贯彻国家计划,企业弄个螺丝帽都要请示市长在当时可不是笑话,所以说我们的企业是僵死的。中央提出要搞活企业,这意味着计划经济体制要改革。在改革之后,企业才能搞活。而企业搞活后,最基本特征是企业有自主权了,民法上的平等主体说法就能成立了。如今,平等主体这个概念稀松平常,容易理解,但在当时可是涉及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重大问题。
 
  当时中央提出搞活企业后,一些民法学者理解中央指示,努力推动民法立法向前进。王家福老师说,彭真委员长发挥了核心作用。彭真认为民法必须要写上平等主体,才是符合中央精神的。我们国家将来就是这样的,给企业权利,给人民权利。
 
  记者:当时好像并没有接受物权这个概念。
 
  孙宪忠:对,物权这个概念争议很大,很多人说这是资本主义法律用的词。我们的民法通则创造了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这个概念(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这是王家福老师创造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也写进去了,那时候我们还根本不知道和外国打交道呢。还前瞻性地规定了知识产权、人格权。当时影响很大的一个案例,山东一个民营企业家,雇了一个女职工,女职工和他好上了,怀孕生子。女职工的闺蜜把这事说出去了。法院判决认为,即便是真事,但属个人隐私,也是不能在社会上公开的。法院判决给社会树立了是非标准,慢慢地,人们越来越懂得尊重别人的隐私。
 
  记者:以民法典立项,最终出台的是民法通则,这是怎么回事呢?
 
  孙宪忠:1983年我们有民法典的成套设想。虽有基本认识,但因民法涉及问题太多,争议多。总则部分和物权部分争议极大,搞不出来。中国人发挥了自己的智慧,把总则内容结合物权内容,规定成为民法通则。把经济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几部法也分别搞出来了。
 
  民法通则出台,意味着中国真的有了民法立法,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也就随之明朗了。一部分法是国家管理社会的法,另一部分法解决公民平等主体之间的事儿,承认了这个基本问题,有划时代的意义。
 
  为物权法、民法典贡献专家力量
 
  记者:第四次民法典立法活动,您以立法专家身份、全国人大代表身份深度参与其中。
 
  孙宪忠:1995年,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体系的重大变化,我们社科院开始编纂物权法专家建议稿,王家福老师是组长,王宝树老师和梁慧星老师是主要参加人。他们在当时写了一个报告,核心观点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需要一部物权法,而且要和合同法同时制定。1995年我正好从德国回来,王宝树老师找到我后,我很高兴参加。我就是学物权法的嘛!按照梁慧星老师的安排,我开始写建议稿。其中引发的最大的争议,是我提出的“一体承认和平等保护”应当作为物权法的原则,也就是说各种所有制的财产,都应当得到法律的平等承认和保护。
 
  观点见诸报端后,一些教授、将军和领导干部联合签名,反对我的观点。他们认为平等原则是资产阶级法律的原则,在社会主义体制下,人民财产和国家财产是至高无上的,私有财产无法与之平起平坐。要知道,我们那时已经有民营经济了,有私有企业了,这些企业的地位怎么定,争论的核心就是这个问题。
 
  在研讨会上,有人问我:你说的平等保护,就是把富人的豪宅和穷人的讨饭棍一起保护,你就是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事实上的不平等。我问他:穷人与富人这是现实,你的解决方案是什么?他答不上来。我说,你能不能说住豪宅者就是拿讨饭棍者的原因,或者相反?有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当时很多人就哑口无言了。我说,这个问题原因很多了,比如残疾人,你要通过残疾人权益保障法保护他,比如贫困人口,因为自然原因致贫,你就要从扶贫角度去努力。你不能把已经富起来的人的钱剥夺了啊!我们对合法财产,从民法上的保障是一样的,都不允许别人侵犯他的财产。民法都是具体的制度,从民法上看,人民的所有财产都是私有财产。
 
  如今,争议早已成为历史。物权的概念早已深入平常百姓家了。这是时代的进步,也是我们学者们为之奋斗的结果。我们真是参加了很多很多的研讨会,去辩论、去讨论啊!
 
  记者:眼下,民法典编纂的“第二步”正在进行当中。您的“两步走”观点已被最高立法机关采纳,贡献了一位立法专家的智慧和力量。
 
  孙宪忠:所谓“两步走”,指的是在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工程中,全部立法分为两步,第一步制定“民法总则”,第二步再将现有民事立法的基本法律整合,结合民法总则成为民法典。“两步走”的立法规划是我在2013年一个代表议案中提出的,立法机关采纳了这一建议,并使其成为民法典立法规划。如今,按照立法规划,民法典6个分编即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均已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进程,也已经向社会发布公开征集意见。
 
  目前全国人大公布的合同编草案中,有一个问题需要解决。这就是悬赏之债在体例上安置在何处的问题。关于悬赏,虽然绝大多数民法学家都认为这种法律行为属于单方行为、债权行为,但是目前中国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将其认定为合同订立的行为。本人认为这种做法并不妥当,其中原因很多,最明显的不妥之处在于,悬赏行为发出后对方的利益并不在于承诺,而在于其行为或者完成的工作;而完成对应悬赏的行为者、完成对应的悬赏工作者,经常多是个人,这种情况完全无法纳入到合同关系之中。所以本人的看法是回归传统民法,将悬赏作为单方行为和债权行为,将其放在准合同部分更加妥当些。
责任编辑:刘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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