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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玉代表:拓宽监督渠道维护公平正义
2019
03 /13
11:16
消息来源
法制网
朱玉代表:拓宽监督渠道维护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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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记者 范天娇 赵志锋

  法律监督职能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法定职能,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充分发挥这一职能作用,成为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朱玉关注的一个重点。

  “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法律监督职权,严厉打击各类犯罪,认真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权,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也为我国法治建设作出了应有贡献。”3月13日,朱玉在甘肃团驻地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把好公平正义“第一关口”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提出,必须牢牢把握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使命担当。”朱玉说。

  结合当地实际,甘肃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拓宽监督渠道,健全和完善监督机制,全面深化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和执行等诉讼活动的监督,交出了一份合格的“成绩单”。

  朱玉介绍说,侦查是刑事诉讼程序的起点,全省检察机关坚持依法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强化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情形的监督纠正,近五年来共监督侦查机关立案1713件、撤案3088件。注重从审查案卷材料、同步录音录像、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律师意见中发现监督线索,重点对侦查机关违法取证、违法采取强制措施、阻碍辩护人行使诉讼权利、超期办案等问题开展侦查活动监督,书面纠正各类侦查违法行为3588次。

  为进一步提升监督质效,全省各级检察院进行了不懈的探索:通过采取监督立案与引导侦查同步、与督促公安机关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同步、与渎职违法行为调查同步的“三同步”法,改变“监而不立、立而不侦、侦而不结”问题;通过落实重特大刑事案件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不规范、不合法的侦查取证行为,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尝试逮捕案件公开审查,推动审查逮捕工作诉讼化转型……多种创新举措已经或正在被引入司法实践当中。

  “在强化刑事审判监督方面,我们发挥检察一体化的工作优势,先后制定出台了疑难案件分析研讨、非法证据核查、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防范冤假错案的17项制度规范,进一步健全和落实了检察环节防范冤错案件的长效机制。”朱玉说,近五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共依法提出刑事抗诉案件597件,法院审结451件,采纳286件。省检察院成功办理的“沈六斤故意杀人”冤错案件,被评为“2016年度全国十大法律监督案例”。

  打造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新亮点

  “刑罚执行是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确保刑罚得到公正有效执行是公平正义的实然要求。”朱玉说,近五年来,全省检察机关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判处实刑未执行、违法“减假暂”、久押不决、脱管漏管等刑事执行活动中的突出问题,扎实有效地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检察活动,打造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新亮点。

  朱玉介绍说,通过深入开展“减假暂”专项检察,制定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暂行规定,强化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各个环节的同步监督,近五年共监督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1690人。建立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备案审查制度,严格规范对“有权人”和“有钱人”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通过深入开展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核查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案件底数,加强对看守所收押、监狱收监、逃匿或者下落不明罪犯追逃等重点环节的监督。

  通过强化久押不决案件专项清理工作,对五年以上久押不决案件,直接由省检察院挂牌督办,发现一起,清理纠正一起。采取每10天报告、每10天催办的高压措施,向执检部门一把手传导压力,实现了久押不决人数清零的目标。

  完善职能推动法律监督工作

  在推动法律监督工作中,朱玉注意到,有关法律监督的规定散见于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和三大诉讼法,缺乏系统规定和相关配套制度。随着监察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诉讼制度改革等逐步推进和全面展开,检察职责的内容、检察权运行方式等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客观上需要对其进行新的理论概括,指导司法实践的发展。

  “全国人大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定位、职能、平台、途径、保障等有关问题进行系统、完整的阐述和明确、具体的规定,这对于推动检察机关依法、规范地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切实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不仅非常必要而且非常迫切。”朱玉说。

  对此,朱玉提出四方面建议:一是明确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定位和内容。与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相协调,对法律监督进行科学界定,统一对法律监督的不同认识。明确法律监督与党的监督、人大监督、社会团体监督的界限。明确法律监督中追诉犯罪和违法行为、诉讼监督、司法审查的职能。

  二是系统规定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权。对法律新规定的职权以及正在推进的司法改革中已经明确的职权,进行系统梳理,并在三大诉讼法、正在修改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中明确体现。

  三是完善开展法律监督的程序和措施。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属于诉讼方式的,其程序要严格遵照相关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属于诉讼之外的其他监督方式的,如对违法行为的发现渠道和调查核实,提出检察建议或者纠正意见,被监督对象接受监督的责任和义务等,则需要通过专门规定明确其程序和措施。应当明确和强化检察机关对违法情况的知悉权、对违法行为的调查权,增加“更换办案人”等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刚性效力,完善有关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机制。

  四是健全对开展法律监督的保障措施。完善对检察人员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职业保障,建立对违法干预法律监督的责任追究制度机制。

责任编辑:卢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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