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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价109元 结账却要139元?
商家有明码标价的义务
有律师表示,标价与实际付款不符,商家有欺诈嫌疑
□本报记者 简锦仪 文/图
消费者白女士向记者投诉,今年10月8日,她到一大型服装商场购物,挑选了一件标价109元的上衣,标签特别注明为特价商品。但到收银处结账后,她才发现实际付款了139元。白女士认为,服装商场的行为属于价格欺诈,要求退还多收的30元。但服装商场负责人表示,特价商品确实存在,但活动期限为国庆假期期间,现在活动已结束,价格为活动之前的139元,商场并无过错。双方各执己见,难以调和。
对此,记者采访了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吴磊律师,吴律师表示,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用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上述所说的服装商场在优惠活动结束后,未及时调整价格,采取了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消费,其行为应当构成价格欺诈。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另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商家在实体店或者在网络上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依法明码标价,标价的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如有价格变化时须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同时,在其他法律法规方面,如《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都有详细而具体的操作指引,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吴律师建议,该商场属于违反明码标价的规定,白女士可保留相关证据,对商场进行投诉举报,或者寻求司法途径,要求商场赔偿自己的损失。
来源:番禹日报